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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旅行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43條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為旅客代辦出入國手續,應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旅行業相關團體請領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並應指定專人負責送件,嚴加監督。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領用之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應妥慎保管,不得借供本公司以外之旅行業或非旅行業使用;如有毀損、遺失應具書面敘明理由,申請換發或補發;專任送件人員異動時,應於十日內將識別證繳回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旅行業相關團體。
申請、換發或補發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應繳納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為旅客代辦出入國手續,委託他旅行業代為送件時,應簽訂委託契約書。
第一項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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