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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旅行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39條

旅行業辦理國內、外觀光團體旅遊及接待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旅客旅遊業務,發生緊急事故時,應為迅速、妥適之處理,維護旅客權益,對受害旅客家屬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向交通部觀光局報備,並依緊急事故之發展及處理情形為通報。
前項所稱緊急事故,係指造成旅客傷亡或滯留之天災或其他各種事變。
第一項報備,應填具緊急事故報告書,並檢附該旅遊團團員名冊、行程表、責任保險單及其他相關資料,並應確認通報受理完成。
但於通報事件發生地無電子傳真或網路通訊設備,致無法立即通報者,得先以電話報備後,再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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