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旅行業以電腦網路經營旅行業務者,其網站首頁應載明下列事項,並報請交通部觀光局備查:一、網站名稱及網址。二、公司名稱、種類、地址、註冊編號及代表人姓名。三、電話、傳真、電子信箱號碼及聯絡人。四、經營之業務項目。五、會員資格之確認方式。旅行業透過其他網路平臺販售旅遊商品或服務者,應於該旅遊商品或服務網頁載明前項所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