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旅行業應於開業前將開業日期、全體職員名冊報請交通部觀光局備查。前項職員名冊應與公司薪資發放名冊相符。其職員有異動時,應於十日內將異動表報請交通部觀光局備查。旅行業開業後,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其財務及業務狀況,依交通部觀光局規定之格式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