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旅行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旅行業經核准註冊,應於領取旅行業執照後一個月內開始營業。
旅行業應於領取旅行業執照後始得懸掛市招。
旅行業營業地址變更時,應於換領旅行業執照前,拆除原址之全部市招。
前二項規定於分公司準用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