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風景特定區內非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或同意,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採伐竹木。
二、探採礦物或挖填土石。
三、捕採魚、貝、珊瑚、藻類。
四、採集標本。
五、水產養殖。
六、使用農藥。
七、引火整地。
八、開挖道路。
九、其他應經許可之事項。
前項規定另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並應向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第一項各款規定,應由管理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辦理公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