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法人團體獲選後,應於甄選公告文件規定之期限內與觀光局簽訂委託契約,逾期未簽訂者,視同放棄資格,一年內不得參與觀光局委託業務之甄選。
但其他非可歸責於該法人團體之事由,經觀光局另訂適當期限,而於期限內完成簽約者,不在此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