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法人團體獲選後,應於甄選公告文件規定之期限內與觀光局簽訂委託契約,逾期未簽訂者,視同放棄資格,一年內不得參與觀光局委託業務之甄選。但其他非可歸責於該法人團體之事由,經觀光局另訂適當期限,而於期限內完成簽約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