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觀光局甄選受託之法人團體,得聘請學者、專家及觀光局代表五至十二人,組成評選委員會評選之。評選委員會議主席由觀光局核派,並召開會議,主席不克主持會議時,得指定評選委員中一人代行職務。前項會議決議,須有全體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以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