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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觀光局甄選受託之法人團體,得聘請學者、專家及觀光局代表五至十二人,組成評選委員會評選之。
評選委員會議主席由觀光局核派,並召開會議,主席不克主持會議時,得指定評選委員中一人代行職務。
前項會議決議,須有全體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以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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