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前條受託之法人團體,應具備下列資格:一、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業務等相關工作,具有連續二年以上之經驗,且績效良好者。二、專職主管人員曾經承辦國際觀光組織活動、國際會議、旅遊展覽、會議旅遊、行銷推廣等活動之一,具有連續二年以上之經驗,且績效良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