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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前條受託之法人團體,應具備下列資格:一、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業務等相關工作,具有連續二年以上之經驗,且績效良好者。
二、專職主管人員曾經承辦國際觀光組織活動、國際會議、旅遊展覽、會議旅遊、行銷推廣等活動之一,具有連續二年以上之經驗,且績效良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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