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辦理委託法人團體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等業務。觀光局得將前項業務委託法人團體辦理,委託時,應以書面契約為之。辦理前項委託事項所需費用,由觀光局支付之。但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