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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受託之法人團體執行業務期間,應於期初、期中、期末向觀光局說明受託辦理業務之進度,並提出其執行情形說明及成果報告。
前項之成果報告包含活動效益、市場分析、檢討報告、活動新聞稿及剪報、活動照片、活動經費收支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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