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受託之法人團體執行業務期間,應於期初、期中、期末向觀光局說明受託辦理業務之進度,並提出其執行情形說明及成果報告。前項之成果報告包含活動效益、市場分析、檢討報告、活動新聞稿及剪報、活動照片、活動經費收支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