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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受花蓮震災影響之旅宿業融資協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受災旅宿業辦理災後影響營運所需下列資金(以下簡稱災後紓困貸款),由承貸金融機構就受災旅宿業個別狀況核貸:一、週轉金。
二、資本性融資。
前項第一款所定週轉金,其用途為支付員工薪資及其他維持基本營運所需之資金。
其貸款採累計方式,每家觀光旅館、旅館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千萬元,民宿最高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資本性融資,其用途為更新設備、整(修)建、擴建、重建營業場所及資本性修繕所需之資金。
其貸款採累計方式,每家觀光旅館、旅館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三千萬元,民宿最高為新臺幣四百萬元。
貸款期限由承貸金融機構與受災旅宿業自行商定之。
貸款申請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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