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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受花蓮震災影響之旅宿業融資協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主管機關或交通部觀光局督導執行授信措施與承貸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辦理災害前已貸款本金及利息償還期限展延、擔保調整事宜或災後紓困貸款及信用保證之相關事項,各有關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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