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專業導覽人員陪同旅客進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得由該管主管機關給付導覽津貼。前項導覽津貼所需經費,由旅客申請專業導覽人員陪同之費用支應,其收費基準,由該管主管機關擬訂公告之,並明示於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