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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時,應就評鑑項目依下列基準收取評鑑費:一、建築設備:(一)客房一百間以下者,新臺幣三萬四千元。
(二)客房一百零一間至二百間者,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三)客房二百零一間至三百間者,新臺幣四萬一千元。
(四)客房三百零一間至四百間者,新臺幣四萬三千元。
(五)客房四百零一間以上者,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二、服務品質:(一)客房一百間以下者,新臺幣三萬一千元。
(二)客房一百零一間至二百間者,新臺幣三萬三千。
(三)客房二百零一間至三百間者,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四)客房三百零一間至四百間者,新臺幣四萬二千。
(五)客房四百零一間以上者,新臺幣四萬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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