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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局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取得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後,申請變更興辦事業計畫者,應依下列基準收取審查費:一、申請籌設面積範圍擴大,或變更整體土地使用性質者,應依前條規定收取審查費。
二、前款規定情形外,原申請籌設面積十公頃以上者,收取新臺幣一萬一千元;未達十公頃者,收取新臺幣六千元。
前項變更,因公務需要辦理者,免收取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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