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民宿登記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民宿名稱。二、民宿地址。三、經營者姓名。四、核准登記日期、文號及登記證編號。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民宿登記證之格式,由交通部規定,地方主管機關自行印製。民宿專用標識之型式如附件一。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民宿專用標識之型式製發民宿專用標識牌,並附記製發機關及編號,其型式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