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民營退稅業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指定專人辦理退稅系統內相關資料之安全維護事項,以確保退稅系統之安全性。民營退稅業者及特定營業人對於前項課稅資料之運用,應符合稅捐稽徵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資訊安全相關法令之規定。倘有錯誤、毀損、滅失、洩漏或其他違法不當處理之情事,依稅捐稽徵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