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搭乘民用航空器出境旅客之機場服務費,每人新臺幣五百元,由航空公司隨機票代收。持有未含機場服務費機票之旅客,應於辦理出境報到手續時,向航空公司櫃檯補繳該項費用。已依前二項規定繳納機場服務費之旅客未出境者,得申請退還全額機場服務費,航空公司不得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