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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搭乘民用航空器出境旅客之機場服務費,每人新臺幣五百元,由航空公司隨機票代收。
持有未含機場服務費機票之旅客,應於辦理出境報到手續時,向航空公司櫃檯補繳該項費用。
已依前二項規定繳納機場服務費之旅客未出境者,得申請退還全額機場服務費,航空公司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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