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載客從事潛水活動之船長或駕駛人,應遵守下列規定:一、出發前應先確認通訊設備之有效性。二、應充分熟悉該潛水區域之情況,並確實告知潛水者。三、乘客下水從事潛水活動時,應於船舶上升起潛水旗幟。四、潛水者未完成潛水活動上船時,船舶應停留該潛水區域;潛水者逾時未登船結束活動,應以通訊及相關設備求救,並於該水域進行搜救;支援船隻未到達前,不得將船舶駛離該潛水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