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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來臺設立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後,應於取得辦事處房屋合法使用證明之日起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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