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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來臺設立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主管機關得將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來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之許可及管理事項,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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