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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用觀測站觀測儀器校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經校驗合格之觀測儀器,由校驗單位發給合格證明;不合格者,發給不合格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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