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就其設置之觀測站得提出申請書,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氣象局申請認可為專用觀測站:一、具備相關基本知識及測報技術之觀測人員之相關證明文件。二、具備符合第七條所定申請站類之氣象儀器之證明。三、具備前款裝置之氣象儀氣應經依本法第二十條實施校驗合格觀測儀器之證明。前項申請經審查符合要件者,發給認可文件。不符要件而能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不能補正或不在通知期限內補正者不予認可,並敘明不予認可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