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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氣候站、農業氣象站及雨量站,應於每月十日及每年一月底前,將上月氣象月報表及上年氣象紀錄年總表,依中央氣象局規定之格式,填報中央氣象局。
但經中央氣象局同意延展者不在此限。
暫時停止觀測業務,應於月報表載明原因;逾六個月未填報資料者,視為結束觀測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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