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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氣象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並限期改善;其拒不停止或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或逾越許可範圍擅自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
二、未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方式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擅自發布地震之預報或氣象、地震或海象警報者,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並限期改善;其拒不停止或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對警報、地震、氣象或海象之預報報導錯誤或未依規定方式報導,經中央氣象局通知更正而不立即更正者,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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