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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機場專用區事業歇業、停業或放棄營運許可者,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向機場公司提出,並由機場公司報請交通部廢止其營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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