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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申請經營機場專用區事業者,應為公司組織或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分公司,並與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簽訂契約之公民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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