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委託業務有效期間為二年,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於期滿三個月前,應檢附符合第三條或第五條規定之文件向民航局申請。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於受委託期間或期滿後因故不再辦理受委託之業務者,應於停止辦理受委託業務三十日前檢附停止受委託業務計畫申請民航局核准,並停止受理受委託業務。已受理之受委託業務,應於經核准停止辦理受委託業務之日前辦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