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下列遙控無人機之操作人應持有民航局發給操作證後,始得操作:一、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二、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二公斤以上未達十五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三、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