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遙控無人機製造者或進口者於販售或進口前,應向民航局申請辦理產品資訊登錄,並於產品或包裝上標示最大起飛重量、註冊程序、型式檢驗標籤或認可標籤、實體檢驗說明、操作限制說明、管理及違規裁罰等資訊。自行製造、使用之遙控無人機,其所有人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產品資訊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