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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實體檢驗合格證或特種實體檢驗合格證之記載事項變更時,應由其所有人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原檢驗合格證,向民航局申請審查合格後換發。
遙控無人機各項檢驗合格證遺失或損毀時,應由其所有人敘明理由,向民航局申請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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