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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為確保遙控無人機符合設計、製造、改裝之性能諸元,應由其所有人檢附申請書(附件二),向民航局申請實體檢驗,經檢驗合格者,發給實體檢驗合格證(附件七)。
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為自行製造、使用者,其所有人應檢附前項申請書,向民航局合併申請型式檢驗及實體檢驗。
經檢驗合格後,發給特種實體檢驗合格證(附件八)。
實體檢驗合格證之有效期限為三年;特種實體檢驗合格證之有效期限,由民航局依其設計、製造、改裝之性能諸元,註記於合格證上,最長不得逾三年。
實體檢驗合格證及特種實體檢驗合格證應於屆期前三十日內,由其所有人檢附原檢驗合格證影本,向民航局申請重新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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