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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先取得航權後,始得申請飛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定期航線或客、貨運包機。
前項航權之分配及管理,準用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第三條至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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