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經許可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者,相互間得開立聯運機票及貨運提單,並辦理行李運送。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