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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本辦法申請間接聯運者,應檢附參加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多邊聯運協定(MITA)或雙邊聯運協定(BITA)證明及其他有關文件一式兩份,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核轉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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