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所有人就因操作超輕型載具,對載具外之人所造成之傷亡損害,應投保責任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下:一、死亡者,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萬元。二、重傷者,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三、非死亡或重傷者,依實際損害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