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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受民航局委託測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不具備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資格者,民航局得終止其委託;其測驗人員怠忽測驗工作、作不實之測驗結果或違反本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規定者,民航局得廢止並註銷其測驗工作證。
經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報請民航局廢止或註銷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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