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第六條申請人申請補助設置噪音防制設施之項目及地點規定如下:一、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得申請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項目,並應將之設置於第六條之合法建築物。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申請第五條第四款至第六款所規定之項目,並將之設置於該府或所屬鄉(鎮、市)公所經管並位於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公有土地。前項之補助,航空站得視情形予以分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