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特別禮遇:一、外國駐我國大使、公使、特使或相當職級官員。二、應我國中央政府邀請,需予特別禮遇之貴賓。三、中央政府三級機關以上正首長、副首長、武官上將階或相當職級官員。四、我國駐外大使、公使、特使或相當職級官員。五、省主席及直轄市市長。六、以上各款人員同行之配偶。七、其他依法規應予隱密保護或安全維護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