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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自行取得所需用地,包括下列情事之一: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土地之管理機關或使用人。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民間機構合作開發。
前項第一款之使用人,就使用土地申請劃設為自由貿易港區,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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