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申請經營機場專用區事業,應提具營運計畫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機場公司申請核轉主管機關許可入區營運。前項申請入區營運者應具備之資格、業務範圍、申請程序、檢附文件、各項營運控管作業、帳務處理、撤銷、廢止營運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