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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業務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民航局得派員檢查受委託機構之時間帶協調業務,發現有違反中立原則或未依規定辦理者,得通知其限期改善或採取必要措施;逾期未改善者,得終止委託其辦理時間帶協調業務並註銷委託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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