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經締約雙方同意於雙邊協定簽署前,應將營運之業者告知締約他方或雙邊協定內應明訂營運之業者時,民航局得於雙邊協定簽署前依第四條及第六條之程序辦理。
前項營運之業者於雙邊協定簽署前,發生第九條不得參與國際航權分配情事者,民航局得依第六條之程序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