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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受委託檢查之機關或團體應檢送檢查人員名冊(如附件二),報請民用航空局核准發給檢查證(如附件三)後,始得執行檢查工作。
前項檢查證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或屆滿前離職或職務異動者,受委託機關或團體應收回檢查證,報請民用航空局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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