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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器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字母及號碼,字之高度應相等,字之寬度及橫劃之長度應為字高之三分之二,字間間隔應為字寬之四分之一,橫劃作為一字計算,筆劃之寬度應為每字高度之六分之一。
但阿拉伯數字「1」之字寬,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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