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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63條

目的地機場或備用機場之天氣情況不低於各該機場最低飛航限度時,航空器始得從事儀器飛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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