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條起飛備用機場其位置應於離開起飛機場下列距離之內:一、如為雙發動機飛機時,其距離不得超過以單一發動機之巡航速度作一小時飛航之距離。二、如為三發動機以上之飛機時,其距離不得超過單一發動機失效之巡航速度作二小時飛航之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