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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54條

機長應檢查認可下列項目,並簽署飛航準備文件後,始得飛航:一、航空器為適航狀態。
二、儀表及裝備足以完成此次飛航。
三、航空器已完成維護簽放。
四、本次飛航之航空器重量及重心在安全範圍內。
五、裝載合乎規定並繫牢。
六、本次飛航未超越航空器操作限度。
七、操作飛航計畫已完成。
除前項第三款紀錄應保存至少一年外,航空器使用人應保存前項完整飛航準備文件至少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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