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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44條

如航空器使用人擔任政府緊急運輸任務並經民航局核准者,其所屬執勤飛航組員飛航時間於連續十二個月內,其總飛航時間得增至一千二百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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